【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交通部觀光局於今日公布「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請旅行社自主檢視1日遊行程安排應遵行八大原則。包含遊覽車駕駛駕駛勤務不得超過10小時、檢視有無早出晚歸、行程過度緊湊、行車距離或時間太長等情形,行車距離可依旅行業公會評估每日行駛以300公里為原則(含山區路段200公里),得加計100公里之彈性等。

一、辦理國內旅遊產品,應於旅遊出發前以定型化旅遊契約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靜電油煙處理機之說明等形式,向旅客充分揭露行程相關資訊。

二、依規定應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投保額度宜酌予提高(如:新臺幣5百萬元),已擴大旅客保障及優化產品信心。

三、行程規劃應考量所租用之遊覽車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關於駕駛工作時間,一日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之規定。

四、行程規劃應考量所使租用之遊覽車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關於一日遊駕駛勤務之規定:(一)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五、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同時於搭乘時向旅客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

六、請妥適安排旅遊行程,如產品有早出晚歸、過分緊湊、行車或距離或時間過長等行程檢視指標,應即自主檢視。行車距離部分可依旅行業公會評估每日行駛以300公里為原則(含山區路段200公里),得加計100公里之彈性。經檢視若有不合理之情形,應自主斟酌採取之改善方式,包括酌採替換駕駛機制、調整或變更行程、採多元交通運具(如高鐵、台鐵、客運、捷運、航空、船舶等)。

七、應先行評估所租用遊覽車車型、機件條件,妥適安排行程及搭乘運具,並特別注意行駛道路路況,是否為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等。

八、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時,旅行社及遊覽車公靜電機保養司均應配合辦理。除油煙機

(自立晚報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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